碳排放统计核算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科学制定国家政策、评估考核工作进展、参与国际谈判履约等提供必要的数据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系统部署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
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 为满足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履约要求,支撑实现我国提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我国在国家、地区、企业、项目和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层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定期编制更新温室气体清单,为我国完成各项履约任务提供基本保障。自2000年以来,为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履约工作,我国初步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工作体系和技术方法体系。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分别于2004、2012、2017和2019年,以中国政府名义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交了5份国家履约报告,包括1994、2005、2010、2012和201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最新国家清单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以及废弃物处理等5个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吸收汇情况,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等6类气体。国家清单编制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符合《公约》相关决议要求,基础参数主要来自官方统计以及专项调研和实测。我国履约报告接受了多次《公约》秘书处组织的国际磋商和分析,清单质量得到国际专家认可。 二是形成碳排放强度指标核算发布机制,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从“十二五”时期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根据全国及各省(区、市)分品种能源消费量及其相应排放因子开展碳排放强度核算工作,核算结果为编制国家履约报告,开展国家和地方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进展评估、考核、形势分析等工作提供了保障。此外,我国还印发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对地方开展清单编制培训,先后组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2005、2010、2012和2014年清单编制和清单质量联审工作,目前部分地区已实现连续年度的清单编制。 三是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制度,为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奠定坚实基础。陆续发布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其中11个转化成了国家标准,印发和修订了发电设施核算指南,组织开展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排放行业企业2013—2021年碳排放核算报告工作。先后分12批共备案200个项目碳减排核算方法学,支持了1300多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注册。为提高数据质量,上述重点排放行业企业(包括全国碳市场纳入的2000多家火电企业)的碳排放报告以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还经过了第三方机构核查。此外,一些地区和机构发布了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规范了企业碳足迹核算。 四是初步建立了人才队伍和支撑平台,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水平提升注入动力。在历次国家清单编制过程中,我国建立了由主管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人员构成的国家清单编制工作团队,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国内履约、清单编制等方面研究和技术支持工作。通过开展多轮地方清单能力建设,先后组织4个年度省级清单编制和联审,培养了一批地方清单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通过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核算报告核查,提升了企业碳核算能力以及配套的核查和监管水平。通过实施《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培育了一批专业的减排项目碳核算咨询机构。我国还建立了企业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和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数据库,用信息化手段支撑碳排放数据的报送、核算、审核以及分析管理。 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展望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统筹支撑国内“双碳”目标实现和国际履约工作的重要手段。《实施方案》的发布和落实,将有力推动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统计基础更加扎实,核算方法更加科学,技术手段更加先进,核算数据更加全面、科学和可靠。(作者:马翠梅、苏明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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